close
現在的孩子很幸福,除了爸爸媽媽會買玩具給孩子,親朋好友也常常會送玩具當禮物,但是有些孩子常常亂丟玩具,下次要玩就找不到,玩好也不收拾,散落在家裡的每個角落,有時可能被散落的玩具絆倒,父母還要幫忙處理善後,或是家有雙寶(或以上)老愛互搶玩具,每天上演你爭我奪的戲碼,還有買了新玩具舊的就不玩了,不然就是不懂得珍惜,玩具新買沒多久就被破壞殆盡

因此父母在給孩子玩玩具之前,必須教導孩子幾項規則:

1.收拾玩具

教導孩子在玩好玩具後就必須收回屬於它的家,而這樣的規矩養成必須從小教起,甚至從嬰幼兒時期會想拿玩具來玩開始,父母就可以告訴孩子玩具玩好要收回它的家,並帶著孩子一起做收拾動作,如此一來即可達到淺移默化之效,一旦習慣養成,孩子便能自動自發收拾玩具,另外亦可搭配繪本教導孩子正確觀念,幫助孩子加深印象。

getImage.jpg

2.分享與輪流

孩子與孩子之間一起玩玩具樂趣多,相對的爭執也會很多,但是在孩子一歲半以前,大多喜歡自己玩或是獨佔玩具,這時父母不必強迫孩子一定要分享,可以在孩子大約1歲半~3歲之間引導分享的概念

分享的觀念是告訴孩子一個人玩的好處是可以獨享,但當大家一起玩得時候又可以發展出更多不同玩法,而且如果今天你願意分享,說不定下次遇到別人正在玩著自己想玩的玩具,而對方願意分享,自己就能與他人一起同樂,就像是繪本「蘋果國王」當中的國王他一開始想一個人獨享又紅又脆的蘋果樹,但他一個人吃不完,反而讓蘋果長蟲,後來他選擇分享,讓國內的人民也能一同享用,所有人都開心慶祝。

分享的觀念必須在平日就教導給孩子,而不是在孩子被搶玩具時教導,且前提是必須先詢問對方「請問我可以跟你一起玩嗎?」如果對方不同意,也不能強迫對方,因為我們無法要求每個孩子都必須願意分享,如果對方不同意就只能接受

下載.jpg

而輪流的概念則是假設有兩個孩子一起玩,但只有一台腳踏車,這時可以教導孩子每個人輪流騎一圈就換下一位,如此一來大家都有得玩,而當對方在騎腳踏車,另一位就必須學習等待,如果無法等待或是不願意輪流的就會請他去旁邊冷靜,暫時不能一起玩。

以上的觀念套用在手足之間更是如此,假設有一盒積木,當哥哥或姐姐先玩的時候,弟弟或妹妹如果也想玩,就必須先詢問「請問我可以玩嗎?」

如果哥哥或姊姊願意分享則大家可以一起玩,但如果假設今天哥哥或姊姊想一個人獨享時,弟弟或妹妹則必須學習等待,亦可跟哥哥或姊姊討論玩多久可以輪流,絕對沒有哥哥或姊姊就必須讓弟弟或妹妹先玩的道理,同理,假設今天是弟弟或妹妹先玩,則哥哥或姊姊也必須詢問及等待。

3.添購新玩具有規範

在孩子(大約2歲)已經能聽得懂大人的意思開始,購買新玩具就必須要有一定的規範,在帶孩子去購物前,都要事先和孩子約法三章「今天只能買一樣自己最喜歡的」或是「家裡有類似的或沒有需要的就不買」,即使孩子因控制不住而哭鬧,父母也要堅持原則,不讓孩子予取予求

如果孩子有特定想要的玩具,父母也可以請孩子用“棒棒印章”或零用錢來換取,例如:每天都能準時起床就可以蓋一個棒棒印章,集滿十個就可以買想要的東西;或是每天都能自動自發練鋼琴一小時,就可以給零用錢十元,再用自己存下的錢購買,體會賺錢不易的辛勞。

凱特從小寶貝3歲開始,一旦有好的行為表現就會給予“棒棒印章”作為獎勵,一旦哪天小寶貝有想要的物品想去的地方或想做的事情,就可以用“棒棒印章”點數抵扣

IMG_2183.jpg

家長一定要小心謹慎使用給孩子零用錢的鼓勵方式,不要讓孩子認為只是為了購物才賺取零用錢,有時讓孩子拿自己的零用錢請父母吃東西,讓孩子有家庭參與感,或是將零用錢捐贈給育幼院,讓他們可以去買玩具,以學習幫助別人,也不失為一個運用零用錢的好方法。

IMG_2182.jpg

4.愛物惜物

相信很多孩子常常會把玩具摔壞,有的甚至玩沒幾天就支離破碎,父母怎麼說就是不聽,但沒隔幾天就又有新玩具買回家,如此一來就會造成孩子不愛惜物品喜新厭舊的習慣,因此要改善這樣的情況父母的處理態度就相對重要。

當孩子在玩變形汽車不小心折壞時,做家長的不用對孩子生氣,只要平靜的告訴孩子「玩具折壞了,以後就沒有變形汽車可以玩了,所以下次要玩玩具的時候,一定要很小心,知道嗎?」

而大部分的孩子在看到自己的玩具被弄壞,都會有生氣、大哭等反應,或是吵著要再買一個,這時父母該做的就是重複「玩具已經折壞了,以後就沒有變形汽車可以玩,所以下次玩玩具,一定要很小心」,並且堅持不再買新的回家,讓孩子學習承擔自己的錯誤,並且培養愛物惜物的觀念。

溫馨提醒:

要建立起孩子玩玩具的規矩,父母必須從小就給予引導&概念,並且堅持到底,不可朝令夕改,因為一旦孩子養成了壞習慣,未來要導正可就要花更多力氣,唯有透過不斷的演練,相信有一天,孩子就會掌握住自己的需求與意識,也就能更和樂的玩玩具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arrow
arrow

    凱特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